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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严死,为安乐死绕开一个罪的坎儿
来源: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  | 作者:Admin  | 时间:2014-12-15  | 浏览:6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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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提要]    它有三重效用,其一,是避免触发法律的雷区,以消极的、被动的医疗措施的不作为,来“静待”一个生命的自然消逝,它让法律找不到“凶手”。其二,是遵循完全自愿原则,其生前预嘱的操作,让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相当程度的透明度,清晰可证,可昭日月。


 


大限将至时,是选择插管、上呼吸机等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,还是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,有尊严、无痛苦地死亡?29日记者获悉,北京市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,该协会由热心推广生前预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,罗瑞卿之女罗点点任副理事长,旨在通过推广使用“生前预嘱”,让更多人知道,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。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将“观察”其效果和发展。


北京设协会宣传“尊严死”:存活无望可放弃治疗。该新闻已将尊严死与安乐死作了严格区分,但此新闻势必又会引出一波关于安乐死应否立法的争论。伤齿龙是安乐死的主张者支持者,但同时也理解那立法之难,因为实施安乐死有一个最难逾越的坎,就是“医生(或家人)参与协助”的环节,这在法理意义上,怎么讲也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,无论这种剥夺有多么可理解的前提,它绕不开一个“罪”的坎儿。


因此,我理解“尊严死”的推动,是将安乐死中最不好操作的一道坎儿,绕开了,尽管它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,尽管它仍然还会受着种种道德、伦理、法律、医学等难题的拷问,但于可操作性方面,已然大为进步。它坚守着不能够践踏法律“红线”的底线,但同时,也让“有尊严地死”这种诉求的相对合理性获得了真正可实施的空间。


不必重复自己应该有决定自己生命存亡的权利这种老话,也不必去找例证,譬如1989年邓颖超旗帜鲜明地表示支持安乐死等名人例证,譬如去年一个孝子邓明建助母安乐死获判三缓四的案例,支持立法与表示立法当慎,应该讲都有相当充分的理由。在这个难局下,由民间试水尊严死,是先在可行性方面,将死亡的尊严还给一个个生命个体。


它有三重效用,其一,是避免触发法律的雷区,以消极的、被动的医疗措施的不作为,来“静待”一个生命的自然消逝,它让法律找不到“凶手”。其二,是遵循完全自愿原则,其生前预嘱的操作,让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相当程度的透明度,清晰可证,可昭日月。其三,对于抢救无意义的危重病人,它不仅是还死亡以尊严,亦是为其亲人节约无谓的救治成本,对整个社会而言,也是对医疗资源的节省,这于社会伦理规范上,可获得相当充分普遍的接受。当然,需要提醒的地方,也将围绕着这三方面来进行,一是必须是有相当级别的医学结论,认为其情形已绝对没有救治意义,简单的讲就是肯定生不如死了;二是,必须是本人健康或意识清楚的情形下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,绝对不能有谋财害命等种种阴谋存在;其三必须在实施的社会效果上获得民心的认可。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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